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三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三节 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一、火灾危险等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
二、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一)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
表3-3-2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二)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表3-3-3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四)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轻危险级或中危险Ⅰ级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采用标准覆盖面积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的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
(2)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
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间距不应小于2.4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五)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六)持续喷水时间
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