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5.1一般规定
5.1.1本条第2款所述设备、管道的保冷层材料,目前可供选用的不燃烧材料很少,故允许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但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5.1.2本条是为保证设备和管道的工艺安全,根据实际情况而提出的几项原则要求。
5.1.3本条是根据国外经验和国内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教训制订的。例如:某厂催化车间气分装置的丙烷抽出线焊口开裂,造成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某厂液化石油气罐区管道泄漏出大量液化石油气,直到天亮才被发觉,因附近无明火,未酿成更大事故;某厂液化石油气球罐区因在脱水时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大量液化石油气进入污水池而酿成火灾爆炸和人身伤亡事故。这些事故若能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就可能避免火灾和爆炸,减小事故的危害程度。因此,在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区,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及时得到危险信号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一般由探测器和报警器组成,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探测器组成。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不仅要送到控制室,也应该在现场就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警告现场人员和车辆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