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总容量大于0.7MW的常(负)压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的机房,其消防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锅炉房的规定执行,并应按规定采取有效防爆泄压措施。
178、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烟囱)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穿越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分隔措施进行分隔。
179、附设于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设置位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且单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超过10t/h,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力(热功率)不应大于7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