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宿舍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45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37dB。
6.2.2 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公共浴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噪措施,其隔声性能评价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居室的分室墙和分室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居室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3 楼内居室门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等于25dB;
4 居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限时,应小于或等于85dB。
6.2.3 居室的外墙、外门、外窗的隔声性能评价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室外墙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或等于45dB。
2 临交通干线的居室外门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窗、开向敞开外廊居室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等于30dB;其他外门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窗、开向敞开外廊居室的门、开向公共空间的居室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或等于25dB。
条文说明
6.2 隔声降噪
6.2.1、6.2.2 宿舍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电梯机房、空调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居住者的干扰很大,在设计中应尽量使居室远离噪声源,不得将机房布置在居室贴邻或其上,可用壁柜、卫生间等次要房间进行隔离。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由于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对宿舍相关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本条规定依据其中对住宅建筑相关规定确定。
分隔居室的分室墙和分室楼板,其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要求也适用于分隔宿舍楼内居住空间与楼梯、门厅、走廊等的墙体或楼板。
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评价量采用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以及采用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tr),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采用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作为控制指标,其指标值均是构件的实验室测量值,供设计师隔声设计选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