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频率在500Hz~1000Hz时,不同容积观众厅满场的适宜混响时间,对于歌剧、舞剧剧场宜符合图9.3.1-1中所示范围;话剧、戏曲剧场宜符合图9.3.1-2中所示范围;多用途剧场宜符合图9.3.1-3中所示范围。
2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比值(相对于500Hz~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9.3.1的规定。
9.3.2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等6个频率进行计算。
9.3.3 当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时,应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时间设计。
9.3.4 对于设置舞台声反射罩的剧场,观众厅应针对有无声反射罩的条件分别进行混响时间设计。
9.3.5 舞台空间应做吸声处理,其混响时间宜与观众厅空场混响时间一致。乐池内宜做吸声及扩散处理。
9.3.6 声桥与观众厅吊顶内部空间之间应做隔声处理或设置扬声器的隔离小室,并应做吸声处理,其他安装扬声器位置的内部空间宜做吸声处理。
9.3.7 剧场辅助用房混响时间要求宜符合表9.3.7的规定。
条文说明
9.3 观众厅混响时间
9.3.1 剧场的混响时间取值与观众厅容积和观众席数量有关,本条中给出不同容积下观众厅满场中频(500Hz~1000Hz)混响时间范围与现行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相一致。考虑到混响时间选择的容忍度和模糊性,设计中满场混响时间在推荐值范围内即可。
允许低频混响时间与中频的比值大于1,主要考虑音乐演出中的温暖度和剧场中低频吸收相对较小,而高频混响时间与中频的比值小于1主要由于剧场高频的空气吸收较中低频高,因而允许混响时间相对降低。观众厅混响时间以满场条件为依据,一般是指达到80%以上的上座率情况。
9.3.2 剧场设计中混响时间的计算的较高中心频率为4000Hz,主要考虑与目前吸声材料测量规范中的频率范围一致。8000Hz及更高频率目前的实验室测量数据尚不充分,而且高频空气吸声量占有较大的比重,准确估算实际剧场中高频吸声量较为困难。混响时间计算的精度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材料吸声系数的准确性、剧场中的声场条件等,所以实测值符合本规范第9.3.1条中混响时间的范围就认为是较合适的精度。剧场中混响时间设计值与实测值有±10%的误差是可以接受的。
9.3.3 伸出式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处于同一空间,混响时间计算时一并计算。
9.3.4 舞台声学反射罩除面向观众席的面外其余表面全部或部分封闭,观众厅混响时间设计中应针对不同反射罩的形式,考虑其对观众厅混响时间的影响,并对观众厅有无反射罩的条件分别进行混响时间设计计算。包含声反射罩时由于容积的增加,观众厅的混响时间较无反射罩时有适当提升。舞台声反射板则由于空间并不封闭,所以在观众厅混响时间计算中需根据其封闭程度确定相应的容积增加量,但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
9.3.5 剧场中一般舞台空间较观众厅大得多,所以为防止舞台空间与观众厅空间的强耦合而影响观众厅的音质,要求在舞台中进行必要的吸声处理,使舞台空间的混响时间与观众厅相当。乐池中为提高乐师之间的相互听闻以及乐队的平衡,要求做适当的吸声和扩散处理。
9.3.6 剧场中主扬声器主要设置在台口附近,大多在舞台口上方设置专用的声桥。为避免扬声器向观众厅外的其他空间辐射而影响观众厅音质,同时降低声桥内空间对扬声器声辐射特性的影响,宜将声桥与观众厅吊顶内部空间之间隔离,或将扬声器置于封闭的隔离小室内,并在声桥或扬声器小室内采取吸声处理。
9.3.7 根据排练厅的使用功能分为乐队、合唱、多功能排练厅。乐队排练厅的混响时间相对较长,而合唱则较短,多功能排练厅由于兼顾音乐和语言类节目的排练则混响时间适中。琴房一般容积较小所以混响时间设置较短。同时增加了混响时间的取值范围,在实际设计较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