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8.4.2 第8.4.1条为强制性条文。舞台设置排烟孔,可将火灾烟焰及热量迅速排出,控制燃烧范围、方向和降低温度,便于自动喷洒系统迅速扑灭火焰,避免危及观众。各国规范、规程均有规定,足见其重要性,虽然其数据不尽一致,但精神是相同的。
苏联时期规定每10m高舞台设排烟孔不少于舞台面积的2.5%,实际上按舞台高度算下来也在5%的范围。美国相关防火规范规定为5%,民主德国时期规定为5%~7%,我国香港地区规定1/6,英国伦敦规定为1/10,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规定应设排烟口或排烟设备,但未规定具体数字。
我国相关防火规范规定为5%。我国新建剧场和上海的一些老剧场都有舞台排烟窗或排烟孔,但排烟窗,因不经常检修,已锈蚀而打不开,在东北地区很多剧场因冬季寒冷而干脆堵死,或因冰冻而无法打开,一遇火灾,便无法排烟。这些在设计时都应作考虑。为了避免自动开启装置失灵,应同时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我国消防部门做过实测,火灾时如无机械抽力,烟气上升到12m高度之后,又会因冷却而下沉,故这次修订将自然排烟的高度规定为12m。
8.4.3 近年新建大型剧场都设有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在演出过程中,台仓与舞台相邻层也是演员通道,舞台升降时,上下空间会串通,发生火灾后充满烟雾对演职人员的疏散与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要求进行排烟。
8.4.4 1998年在杭州东坡大戏院调研时,发现该剧院观众厅顶棚下2m处,设置了不少直径为250mm的排风口,经风管与屋面的5台屋顶风机相连,据说使用效果很好。这样做有几个好处:①火灾时可以排烟;②换场时可以机械通风,大大改善了观众厅空气品质;③平时能经常排除上部大量余热,可以预防火灾。有可能时,建议排烟与排风系统合用,但有关设施,要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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