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消防给水
据有关资料介绍,仅在19世纪的100年间,欧洲就烧毁了一千余座剧场。我国也不少剧场毁于火灾:如北京1913年兴建的新式剧场“第一舞台”,规模很大,容量2400余座,于1937年毁于大火。又如1937年东北丹东“天柱舞台”,由于没有设置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舞台发生火灾后,观众厅的氧气很快被舞台抽走,因窒息、压死、烧死观众达一千余人,以致酿成震惊世界的“满洲舞台”惨案。据统计,在400次剧场火灾中,有307次都是舞台失火引起的。剧场火灾,无论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它的政治影响来看都是很大的,因此剧场消防设计十分重要。合理设计消防系统,正确选用消防设备是剧场安全可靠的保证。
剧场消防给水,在新设计的剧场建筑中已被重视,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都有规定,本节所提出的条文是在以上三个规范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8.3.1、8.3.2 本规范总则第1.0.5条、第1.0.6条明确规定剧场建筑规模容量及剧场建筑质量的划分。小型剧场,它的性质、功能及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影响等,与其他剧场一样。为了保证与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一致,本规范只强调了小型剧场的特等,甲等建筑质量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目前,有的城市甚至乙等小型剧场也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如云南丽江剧场。另外,本条提出增设消火栓的具体有两处,是因为该处容易被忽视,而实际上又很重要的原因。
8.3.3 本条与有关规范条文一致,在调查及与本规范条文协调的原则下,综合提出在超过1500座位剧场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
8.3.4、8.3.5 本条文与有关规定条文一致,并提出“应”与“宜”的分界线。实际上据调查,舞台栅顶下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十分必要、十分有效的灭火措施。
8.3.6 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
1 本条文主要是针对本规范第8.1.1条、第8.1.2条。
2 本条文在消防给水上的消防措施,与相关规范的协调,本款加强了对舞台灭火和制止火灾蔓延的措施要求。无论哪一次剧场大的火灾,无不是舞台台口与观众厅之间的强大热对流而形成的恶果,对于测试背火面温度作为判定条件的可不用喷淋保护,规范条文编号调整。
8.3.7 剧场建筑设计所涉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供水强度、水力计算都应按照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执行,并应注意以下两点:
剧场舞台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超过300sm2时,应分为若干装设独立雨淋阀的放水区,放水区域重复相同的分界线,消防水量按最大一区的喷头同时喷水计算。
剧场舞台在栅顶下侧安装开式喷头的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栅顶以上至屋面板的空间和四周边廊下仍安装闭式喷头系统。
8.3.8 本条与有关规范条文一致,在调查基础上,着重设置自动控制的同时,要求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剧场演出时,可将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水幕系统的自动装置切换为人工控制状态,可以防止演出期间的误动作;非演时间,又可将系统的电动联动装置回到自动状态。
另外,强调“自动与手动”装置应该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措施。据调查,该装置有设在舞台以外的房间内,还有用木柜遮住,又无标志,易造成事故。
8.3.9 在剧场建筑这也是很重要的灭火措施,必须逐一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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