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观众厅每座面积是衡量观众厅设计合理与否的一个指标。其本身虽然不是确定值,但是它的参变量不多,变动幅度不大。影响其变化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座位及其排列方式,如软椅与硬椅之别,排距大小之别,长排法与短排法之别等;二是走道面积。
走道宽度须满足消防要求,座椅根据声学及视觉要求尽量紧凑布置。目前国内大部分甲等、乙等剧院均为软椅短排法布置,每座面积均在0.70m²~0.80m²。所以规定甲等剧场不小于0.80m²/座,乙等不小于0.70m²/座。
5.2.2 采用固定座椅是避免疏散时,尤其是发生事故紧急疏散时造成混乱。小型包厢人数不超过12个时,因人数有限,不致造成混乱,座椅可不固定。
5.2.3 为保证观众厅满座及部分空座时的声学效果,座椅应满足声学设计要求。
5.2.4 本条规定是允许的最小尺寸。
5.2.5 排距规定,一方面影响观众观看演出舒适程度,一方面影响观众疏散,还影响观众厅视线升高及声学效果。采用合理参数,是节约面积及降低观众厅地面升高的重要因素。
我国剧院多是参照前一版规范要求的排距设计,观演效果较为理想,故排距规定不变。
在台阶式地面,因椅背有100°~106°的倾斜,对疏散观众的膝部有影响,所以要将排距适当增大。靠后墙设置座位时,因为同样原因,要将排距放宽0.12m以上,否则,就等于缩小了排距。
长排法宜在规模较小的剧场采用。
规范中所规定排距尺寸均为净尺寸,楼座首排及前面有实心栏板的座席需特别注意保证净尺寸满足排距要求。
5.2.6 每排座位数目的规定是参照行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0条。一些剧场超过了防火规范规定,我们根据这一情况规定超过限额增加座位时,排距增大。即每增加一个座位,排距增大25mm。
5.2.7 为行动障碍者欣赏文娱表演提供条件。轮椅座席尺寸参照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13.4条。
5.2.8 轮椅座席数量参照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8.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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