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经济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剧场建筑设计。
1.0.3 剧场建筑设计应遵循实用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并应根据所在地区文化需求、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因素,确定其类型、规模和等级。
1.0.4 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剧场建筑可用于歌舞剧、话剧、戏曲等三类戏剧演出。当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要求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5 剧场建筑的规模应按观众座席数量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1.0.6 剧场的建筑等级根据观演技术要求可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三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指标要求不应低于甲等剧场。
1.0.7 剧场建筑应进行舞台工艺和声学设计,且建筑设计应与舞台工艺和声学设计同步、协调进行。
1.0.8 剧场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1.0.9 当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规定。
1.0.10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各章规定,在七个方面保证剧场设计的合理性,即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经济、使用功能及舞台工艺,这些要求是同等重要的。本条规定剧场设计应确保观众的生命安全及观演的卫生条件,贯彻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并避免剧场建设中的盲目攀比造成浪费,同时应满足观众视听要求、室内环境要求和舞台工艺要求。本规范在上述七个方面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剧场建筑设计应遵照执行。
1.0.2 本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在已建剧场绝大部分为箱形舞台、镜框式舞台剧场,这类剧场的舞台美术、舞台机械、舞台照明等工艺,正逐步发展、完善,已有大量的实践与研究。本规范主要以这类型剧场为基础进行编制的。但随着戏剧艺术的发展,为了增强戏剧艺术表现力以及加强与观众的思想感情交流,舞台已不满足于镜框式台口限制。国内外逐渐出现了伸出式、尽端式、大台唇式、岛式或半岛式等舞台。近年来我国很多种类戏剧表演也已经突出到台口以外,将乐池盖起来或设置升降乐池,扩大表演区,台口外两侧要求开门,满足演员在台口以外上、下场。在学术研究上,介绍这类剧场的信息较多,但还缺乏实质性的研究,实践上也很少有实例,还需要经过一段实践,总结出一些经验来才能作出一些规定。由于各种新型舞台在不同的技术领域里带来了很多特殊的要求,所以,本规范对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仅作出一些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在国外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对于我国的国情,还要有一段探索、结合的时间。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观众容量大于300座的剧场建筑。对于观众容量300座以下的剧场,一方面这类小规模的聚集场所,在防火、疏散等方面不必做过多处理;另一方面本规范很多技术参数指标不适用于300座以下的剧场,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此类剧场可灵活运用本规范进行设计。
1.0.3 强调了剧场设计的可持续发展。剧场设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进步,剧场设计时,应考虑为剧场产业发展带来的变化预留空间。而剧场在场地选定后影响其等级和规模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要综合考虑。从我国目前剧场建设实践来看,经常出现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追求过大规模和过高标准等级,造成在建设过程中资金准备不足,工期延长,质量标准不高,严重影响以后的经营使用;二是盲目追求规模大、豪华型剧场,建完后观众过少,票房收入达不到预期,资金回报期延长。上述两种情况均严重影响了剧场建设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剧场建筑的等级和规模。
1.0.4 歌舞剧、话剧和戏曲在观演条件上不同:歌舞剧表演场面大,演员表演动作尺度大,表演区大,要求主舞台进深、宽度与高度大,舞美设计、舞台照明、与舞台机械设备均复杂,要求容纳较多观众,允许较远视距和较大俯角,而话剧、戏曲表演动作尺度小,表演区尺度小,要求能看清演员面部表情,所以要求视距较近,观众容量不允许过多,话剧的舞美设计与戏曲又有不同,目前也都在变化和发展中。目前有些戏曲表演逐渐吸取其他剧种舞美设计及照明技术,在设计这些剧场时,要注意到它们的不同与变化。
目前,我国大部分剧场兼容各种剧种表演,以及开会、放电影、演奏音乐,但并不具多功能厅堂的条件,如可变座席布局、可变观众厅容积,可变的声学特性,还不能称为多功能厅堂,只能称之为多用途的厅堂。在设计此类剧场时,应该使其技术标准按其主要使用性质而定。
1.0.5 划分剧场规模主要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观众厅面积进行划分,日本的《建筑标准法》和我国台湾的《建筑技术法规》均如此。另一种是根据观众容量进行划分,美国《统一建筑法规》(《Uniform Building Code》)、美国防火规范(NFPA《National Fire Code》)、加拿大建筑法规(《National Build-ing Code》)都是按人数规定聚集场所的规模。苏联时期剧场建筑设计标准与技术规定是将分了类别的剧场,根据人数确定其规模。本规范采用以人数确定剧场规模,与防火规范协调,计算依据统一。
我们将剧场规模定为四个类型是根据对全国剧场调研后,综合建筑、声学等各方面的要求,经多次会议商定,其数据虽为约定性质,但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更便于按规模规定其技术标准。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话剧剧场要求视距近,要看清演员面部表情,观众容量不能过大,以不超过1200座为宜。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歌舞剧场面大,表演动作尺度大,可以允许较远视距,俯角也可以较大,因之观众量可以增大,但超过1800座以后视听条件均难保证。
1.0.6 剧场档次划分为特、甲、乙三个等级,各个等级应保证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便于设计和验收时区别对待;特等剧场是指代表的一些文娱建筑,如剧院,文化中心等,一般可不受本规范限制,其质量标准可根据具体要求而定,但不应低于甲等剧场。甲等剧场主要指代表省、直辖市的一些文娱建筑,乙等剧场主要指代表市、县的一些文娱建筑。
一个剧场用类别、规模、等级三种划分,就较清楚说明了剧场的性质、大小、档次,不单用大型、中型、小型笼统划分,这样就避免了混淆。
1.0.7 我国剧场设计逐渐完善,建筑声学设计及舞台声、光、机械的设计、生产、安装、逐渐走向产业化,形成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形成一个行业,而剧场的土建设计应该满足这些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过去,大多数建筑师对这些是不熟悉的,因而造成一些返工,浪费了投资。为了使剧场设计更合理经济,建筑声学设计和舞台工艺设计在剧场设计前期方案设计阶段就应该进入,并与建筑设计密切配合。最好在剧场设计中,设置建筑声学设计和舞台工艺设计专业,由这些专业进行建筑声学和舞台工艺各个工种的设计,土建设计应根据其所提出的各种条件和要求进行设计,这样就可以避免各种失误,做出合理的设计来。
1.0.8 体现对残疾观众和老年观众的关怀,给这些人到剧场活动提供方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