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火阀 fire damper
安装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防火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3.2
排烟防火阀 fire damper in smoke-venting system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排烟防火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3.3
排烟阀 smoke 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或需要排烟时手动和电动打开,起排烟作用的阀门。带有装饰口或进行过装饰处理的阀门称为排烟口。
排烟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