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2 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6.3.6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 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6.3.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6.3.1 幼儿的眼睛非常稚嫩,幼儿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是幼儿日常活动停留较多的场所,频闪和眩光问题是照明设计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电子镇流器一般使用20kHz~60kHz频率供给灯管,可基本消除频闪。采用裸管荧光灯具眩光较严重,不宜使用,推荐采用格栅灯、带透明灯罩的灯具等。LED等新型节能光源也可采用。
6.3.2 幼儿园的日常消毒一般都是采用紫外线消毒灯,双端直管形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在房间吊装对空气中杀菌最为有效,灯具应安装在空气容易对流循环的位置,其灯具的安装功率可参考表1选取。
表1 紫外线杀菌灯安装功率参考值
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没有固定安装的紫外线杀菌灯杀菌效果好,小型幼儿园等班数较少时可以采用。
6.3.3 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应特别注意防止幼儿在场时误开,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做法。调研中了解到,大多数都是紫外线灯的灯开关单独设置,且在灯开关上作出标志,例如在紫外线灯开关上贴上彩色不干胶,上面写上“紫外线灯”,还有的是把紫外线灯开关设在高处,并作出标记。但这些做法也不能完全避免误开,曾经发生过误开紫外线灯伤人事故。
鉴于目前的情况,提出三种做法供参考:
1 采用灯开关控制,并把灯开关设置在门外走廊专用的小箱内并上锁,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能操作。
2 采用专用回路并集中控制,把控制按钮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确定房间无人时由专人操作开启紫外线灯。
3 有条件时采用智能控制,探测房间是否有人,由房间无人和固定的消毒时间两个条件操作开启紫外线灯。
6.3.4 幼儿建筑的照明设计标准值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中没有具体规定,故本规范作出补充规定。照明设计的其他要求如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灯具效率等均应执行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6.3.5 原规范规定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7m,调研中幼儿园反映很有必要,防止幼儿淘气触摸,使用也很方便,此次修订保留此条文,但为与其他规范保持一致,将1.7m改为1.8m。
6.3.6 幼儿活动场所包括活动室、公共活动场所等,在这些场所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如果底部距地低于1.8m对幼儿不安全,应予以避免。对于高度较大的配电箱,底部距地1.8m不易安装也不便操作,此时宜把配电箱、控制箱安装在专用配电小间,如没有条件设置配电小间,建议和建筑专业配合在墙上设置配电箱安装小空间,并用阻燃非导电材料制作小门并上锁。安装在配电小间、设置带安全门的安装空间等均为采取了安全措施,此时配电箱、控制箱安装高度不必限制为底部距地1.8m。
6.3.7 幼儿园的安全问题是整个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必须在建设中予以考虑,故作出本规定。
6.3.8 计算机网络是幼儿园教学不可缺少的环节,调研中了解到很多幼儿园都在网上查找教学资料,通过电视放给孩子们看;电话也是内部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有的幼儿园要求在班内设内部电话,不设外线电话;广播系统对大中型幼儿园内部统一通知、集体活动等也很有必要,设计中应对教学区、办公区分设支路,并设置音量控制开关,小型幼儿园可根据需要考虑是否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一般班内都不设置,但都设置了电视,供播放视频等。办公区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均应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置。原规范规定的电铃,调研中幼儿园一致反映不适用,故本次修订取消。
6.3.9 幼儿园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等本规范不另作规定,按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及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