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5.2、5.3、5.5、5.6、5.7、5.10、5.17、5.19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的EN 145—1997《呼吸保护器 自给式压缩氧型或压缩氧氮型呼吸器 要求、试验、标记》(英文版)的采标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汉语习惯对一些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分类中增加了180这一类型;
——定量供氧量的指标不同;
——正压性能试验方法不同;
——减少了一些零部件要求。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新亮、徐耀亮、戴国定、曹家胜、殷海波、余进、马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