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2.3.2 泡沫混合装置宜采用平衡比例泡沫混合或压力比例泡沫混合等流程。
12.3.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12.3.4 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配备带泡沫枪的泡沫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直径小于或等于20m的覆土立式油罐,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数不应少于3支。
2 油罐直径大于20m的覆土立式油罐,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数不应少于4支。
3 每支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
12.3.5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泡沫混合液流量、压力应满足泡沫站服务范围内所有储罐的灭火要求。
12.3.6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配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消防水带等移动泡沫灭火用具。
12.3.7 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0%的富余量。
条文说明
12.3 储罐泡沫灭火系统
12.3.2 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设计的石油库,对泡沫灭火系统常采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它本身具有一些缺点,如系统要求严格、不容易实现自动化,最大的问题是由于管网的压力、流量变化、取水水池的水位变化,使需要的混合比难以得到保证。而平衡比例混合和压力比例混合流程可以适应几何高差、压力、流量的变化,输送混合液的混合比比较稳定。所以本规范推荐采用平衡比例混合或压力比例混合流程。
压力比例泡沫混合装置具有操作简单,泵可以采用高位自灌启动,泵发生事故不能运转时,也可靠外来消防车送入消防水为泡沫混合装置提供水源产生合格的泡沫混合液,提高了泡沫系统消防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