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数据中心应设置总控中心、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并应符合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
11.1.2 智能化各系统可集中设置在总控中心内,各系统设备应集中布置,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时,各系统应单独回路配电。
11.1.3 智能化系统宜采用统一系统平台,系统宜采用集散式或分布式网络结构及现场总线控制技术,并应支持各种传输网络和多级管理。系统平台应具有集成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及可对外互联等功能。系统采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通信协议应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系统和协议。
11.1.4 智能化系统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提示及趋势和能耗分析功能。
条文说明
11.1 一般规定
11.1.1 数据中心智能化系统设计内容一般包括: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网络与布线系统、电话交换系统、小型移动蜂窝电话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管理系统、电梯管理系统、周界防范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扩声系统、中控系统、KVM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数据中心气流与热场管理系统等,各数据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11.1.2 智能化系统的主机和人机界面可以集中设置在总控中心内(消防控制室单独设置时,其他系统可以集中设置在总控中心内)。为了提高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各系统宜采用独立的UPS电源。当采用集中UPS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单独回路为各系统配电。A级和B级数据中心,应为UPS提供双路供电电源。
11.1.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智能化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系统采用集散式或分布式网络结构,能够体现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则,可以实现本地或远程监视和操作,实现各系统之间的可靠联动。
11.1.4 系统对监控范围内分布的各监控对象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和处理相关数据,检测故障,适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故障,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和报表,实现机房的无人值守,以及环境和设备的集控监控、维护和管理,对电能利用效率(PUE)和水利用效率(WUE)进行检测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