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8.1.2 本次修订的理由是:
(1) 由于现有洁净厂房内,除给排水管道外的工业管道还包括各类气体输送、液体输送和真空管道等,所以将本章扩大更名为“工业管道”。据了解,目前洁净厂房内的工业管道干管、支干管均基本敷设在上、下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特殊的管廊内,这种方式既可满足洁净室(区)生产工艺的需要,符合洁净室(区)布置和洁净、美观的要求,又有利于各类管道的安装、维护。
(2) 据调查了解,目前在洁净室(区)内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输送管道大多采取明敷的方式,即包括这类物质输送管道的干管、支干管和接至产品生产设备的支管均采取明敷的方式,以便容易发现这类物质在输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泄漏,有利于即时采取抢救措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洁净室都采用明敷,也有的工程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将这类物质的输送干管、支干管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此时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应设置可靠的气体泄漏报警和机械排风措施,一旦此类管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至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后,当超过规定的浓度限值时,气体报警装置发出声光信号,并自动连锁开启事故排风机,避免事故的发生,为此作了第3、4款的规定,第4款为强制性条文。
(3) 原规范规定的“管道及管架宜设装饰面板”,由于“装饰面板”式样不明确,在实施中形式多样,且不统一,有的采用装饰不锈钢套管,易于清洁、整齐光滑,有的仅为“象征性”措施,不能达到洁净、美观的目的,甚至不易清洁、维护,为此本次修订取消了此规定。
8.1.3 工业管道的管径通常应按输送物质的物化性质和具体工程中所输送物质的流量、温度、压力和流速确定。其中流量、压力、温度是依据产品生产工艺确定,但管内物料流速应按其物化性质、状态合理确定。
各种物料在输送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污染,使停止使用时的物料残留尽量少,并使管道系统易于吹除,因此各类工业管道系统应尽量短,避免“盲管”等不易吹除的死角。
由于各类工业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检修前、后均应进行吹除、排放达到预期洁净度或纯度要求,为此各工业管道系统应设必需的吹除口、放净口,以确保各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进行物料的化验、分析或吹除效果的取样,相应的管道系统还应设置取样口。
鉴于各类工业管道输送的物料品种较多、纯度不同,不能做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将本条改为推荐性条文。
8.1.4 本条规定工业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或楼板处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是便于检查焊缝的焊接质量。为保持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和室内正压规定,管道与墙壁或楼板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常用硅橡胶等填堵。
8.1.5 可燃气体(包括城镇燃气、天然气、氢气等)和氧气管道系统发生事故或气体纯度不符合要求时,需吹除置换,这些气体吹除置换时不能排入室内,所以在管道末端或较高点应设放散管,以便将气体排入大气。放散管的排放口应高出屋脊1m,以防止由于风向的影响使排放的气体倒灌回室内。本条涉及可燃气体等管道系统的运行安全,为此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
8.1.6 对气体纯度要求严格的生产工艺,如电子工业中电真空器件、半导体器件、特种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等生产工艺,从材料制备到器件制造、封装、性能测试等工艺过程中各种高纯气中的杂质含量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合格率,如氢气用于硅外延时,在高温下氢中的微量氧和水汽易与硅作用生成二氧化硅而影响完整结晶生长,致使外延片的堆垛层错密度高,甚至变成多晶。
氮气在扩散过程中作为运载气时,如果含有氧和水汽易使硅片表面氧化。故对净化装置的设置应根据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选择相应的气体净化装置。
为保证使用点气体纯度符合要求,规定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宜设在邻近用气点处以缩短高纯气体管道的长度,避免污染,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应该是距离用气点越近越好,但往往受各种条件限制,难以实现,为此条文规定采用“宜”。
8.1.7 在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中不仅对各种气体纯度要求十分严格,而且对气体中含尘量也有相应严格的要求,有关希赛网指出,高纯气体中含尘量比其纯度在一定意义上显得更为重要,因此规定了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精度的气体终端过滤器,并规定应设在靠近用气点。
在洁净厂房内一般设置预过滤器和高精度终端气体过滤器。预过滤器是设在洁净厂房气体入口室的干管上,作为预过滤,以减轻终端过滤器的负担,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预过滤器的滤材通常采用多孔陶瓷管、多孔钢玉管、微孔玻璃制品、微孔泡沫塑料、粉末冶金管、聚丙腈纤维等。
高精度终端气体过滤器是设在靠近用气设备的支管上。其滤材采用超细玻璃棉高效滤纸、醋酸纤维素滤膜、粉末金属材料等。
8.1.8 进入洁净厂房的气体、液体管道种类根据生产工艺的不同确定,一般各种管道上均设有总控制阀门,压力表、流量计、过滤器、调压装置、在线分析仪等,为安全可靠运行和方便管理,应将这些控制装置、附件集中设置在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内。
对于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用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内,可能有可燃气体、液体管道如氢气、燃气等时,在与洁净厂房毗连布置时,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据调查,现有的这类洁净厂房大多均按此类要求进行布置,设在洁净厂房边跨靠外墙的房间内,并应以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隔墙与相邻房间分隔;还应设置良好的通风措施,及时排除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等,并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电气防爆应按现行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进行爆炸危险环境的设防。本条规定均涉及洁净厂房的安全稳定运行,所以规定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