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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1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责编:段思扬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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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三级医院宜设置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12.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应为医院专用系统,可由主服务器、管理控制器及检测传感器等设备组成。
12.2.3 当设置医疗专用信息系统(HIS)时,诊疗设备的检查、检验信息应能上传。
12.2.4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至少应监控下列设备:
1 B型超声设备;
2 计算机X线摄影设备(CR)和数字放射线照相(DR)设备;
3 CT设备、磁共振设备。

条文说明

1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12.2.1 三级医院承担着大量的检查、检验以及科研教学项目,其各种诊疗设备的数量达到百台以上,甚至更多,且使用频繁,有必要单独设置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12.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的主服务器通常安装有实时监控程序,具备独立的数据库,并与医疗专用信息系统(HIS)联网,以便提取患者诊疗检查的信息,并分配至相应诊疗设备的管理控制器。由于此系统为医疗系统,安全可靠程度要求较高,故应采用专用系统。管理控制器完成身份确认,核对缴费信息,判断是否有违规操作。检测传感器采集到的诊疗设备工作状态信息通过管理控制器传送到主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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