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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3 隔声

责编:段思扬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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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表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4.2.1 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4.2.1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4.2.2 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4.2.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3.1.7 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3.2 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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