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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5 自备电源

责编:段思扬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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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5 自备电源
5.0.1 因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火灾时定义为特级保护对象。要保障居民安全疏散,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和供配电系统等。当市电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供电时,如果没有自备电源,火灾时会发生危险,平时会给居民带来极大的不便。考虑到种种综合因素,本规范作出了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规定。
选用柴油发电机组还有一好处是战时可作为市电的备用电源。
5.0.3 应急电源装置(EPS)不宜作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等电动机类负载的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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