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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3.2 负荷分级

责编:段思扬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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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条文说明

3.2 负荷分级
3.2.1 1 表3.2.1里消防用电负荷为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以及阀门等的消防用电。
2 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意为100m及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或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3 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意为19层~34层同时满足建筑高度为50m~100m的住宅建筑,如果19层~34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00 m及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表3.2.1序号1执行;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应按表3.2.1序号2执行。”。
4 住宅小区里的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值班照明等用电设备应按小区里负荷等级高的要求供电。如一个住宅小区里同时有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小区里上述的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3.2.2 低层和多层住宅建筑一般用电负荷为三级,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障集中供暖系统运行正常,对其系统的供电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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