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CECS200-2006:附录C 火灾荷载密度
C.0.1设计火灾荷载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k——标准火灾荷载密度,按第C.0.2条确定;
rl——结构的重要性系数,按表C.0.1-1取值;
r2——火灾危险性系数,按表C.0.1-2取值;
r3——主动防火系数,按表C.0.1-3取值。 表c.0.1-1结构的重要性系数rl
注:建筑高度指室外地面到顶层檐口高度,不计入屋顶局部凸出物如楼梯间等。
表C.0.1-2火灾危险性系数r2
表C.0.1-3主动防火系数r2

C.0.2建筑物内的标准火灾荷载密度,宜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确定可燃物数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Mi——第i种可燃物质量(kg);
Hi——第i种可燃物热值,表C.0.2-1确定;
AT——包括窗在内的房间六壁面积之和(㎡)。
表C.0.2-1可燃材料单位质量发热量Hi
建筑物内的标准火灾荷载密度也可按下式估计:
式中q0——按地板面积确定的火灾荷载密度,按表C.o,2-2取值;
Af——火灾房间地板面积(m2)。
表C.0.2-2按地板面积确定的火灾荷载密度q0(MJ/㎡)
注:1各类仓库(包括商场等建筑物的中转库、书库)的火灾荷载密度应按实际用油途行估计。
2表中只包括使用可燃物,不包括装修可燃物和可燃建筑构件。当存在装修可燃物和可燃建筑构件时应按实际质量以式(C.0.2-1)估算增加火灾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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