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防火总平面布局
1.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
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3)1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5)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6)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防火间距
1)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
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5)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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