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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装修防火
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中的规定。
注:
(1)顶层餐厅包括设在高空的餐厅等。
(2)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允许放宽的条件
(1)局部放宽: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放宽: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特殊要求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I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