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报高级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验审手续。
第十七条 今后凡申请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核发的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方可有资格参加申报考试和能力测评。
第十八条 参加申报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的各项条件。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含高等成人教育);通信专业是指通信院校开办的通信专业类或综合院校开办的通信工程专业。
同时还应具备“通信英语”和计算机职称考试合格等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培养通信专业复合型人才,允许已经取得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积极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申报,也允许不同时间在同一等级中申报不同专业的任职资格,实现一人多证,拓宽人员岗位之间流动渠道。
第二十条 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验审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市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办公室办理登记验审手续。
申请登记验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二)职业道德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技术业务培训的证明。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验审:
(一)触犯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恶意阻碍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主要责任者;
(三)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高级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每年进行1~2次,按全国统一时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