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间互联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电信网之间的连接和通信,以确保不同电信企业的用户能够相互通信并共享电信业务。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电信监管机构制定和执行。以下是一些关于通信网间互联的主要规定:
一、互联义务与原则
互联义务:
主导电信企业(如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并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份额50%以上的电信企业)有义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不影响通信网络安全的互联点上,与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实现网间互联。
主导电信企业还应根据其他电信企业网间互联的需要,配置、改造、扩容其网络,以保证各种类型互联的实现。
互联原则:
互联应有利于电信企业的业务开展、方便网络管理、便于网间结算,并保证网间通信的安全可靠。
互联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配合的原则进行谈判,并遵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互联协议与协调
互联协议:
网间互联双方应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相应监管机构)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互联协议应明确互联的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时间表、建设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运行维护和互联结算方式等内容。
协调机制:
若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互联协议,可以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相应监管机构)申请协调。
协调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调,并可以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提出互联方案。
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将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三、互联技术标准与通信质量
技术标准:
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及中继传输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信息产业部(或相应监管机构)将根据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网间互联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间互联技术规范。
通信质量:
互联双方应保证网间的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时,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四、费用结算与分摊
费用结算:
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信息产业部(或相应监管机构)将制定电信网间结算办法,电信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分摊原则:
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的建设费、扩容改造费等由互联双方各自承担。
互联点两侧的中继传输设备建设费、扩容费也由互联双方各自承担,但中继传输线路的建设费、扩容费由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承担。
五、其他规定
用户权益:
用户有权自由选择使用长途网络,归属电信企业应在发端为用户接入其选择的网络。
主导电信企业应向其他电信企业的用户提供号码查询业务、紧急特种业务等,并保证服务质量。
监管与处罚:
电信监管机构将对网间互联进行监管,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相应监管机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