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施行时间
制定背景: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施行时间:该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二、审批管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经营基础电信业务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
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注册资本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注册资本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等。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样包括书面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等。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经营许可证的组成与有效期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可以规定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六、其他规定
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员凭委托书领取。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