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间互联规定》,即《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而制定的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概述内容: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目的:破除网络壁垒,节约网络建设成本,方便用户的使用,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1.固定本地电话网
2.国内长途电话网
3.国际电话网
4.IP电话网
5.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6.卫星移动通信网
7.互联网骨干网
8.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三、互联原则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四、互联定义与互联点
互联: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互联点: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五、互联义务与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并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设备配置、通信设施使用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联过程中也有相应的配合义务。
六、互联时限与通信质量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应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互联。
网间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不低于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七、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的费用分摊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各自承担一半。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扩容改造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联互通中应当执行《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不得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八、监管与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定的实施以及监督工作。
对于违反《网间互联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