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建和已建电信线路之间的关系
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新的电信线路建设影响已建电信线路安全。
新建电信线路与已建电信线路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包括施工安全协议、维护协议、电信管道租用协议等,共同保证电信线路安全;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2.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法律权利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权利予以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阻止或者妨碍。但是,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为保证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工作的顺利完成,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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