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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师听证会制度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与此相一致,本条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电信资费属于公用事业价格的一种,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连,举行电信资费听证会,请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社会其他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合理性进行论证,是电信资费标准实行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有利于各方面的沟通与联系,提高政府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科学性、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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