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电信业务的许可制度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由于它涉及到要建设全国性的网络设施,占用大量的网络资源,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要进行适度的竞争,有效的控制,严格的管理。一般来讲,增值电信业务由于其规模经济效益不十分明显,基本可以用市场经济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要制定宽松的管制政策和办法,逐步放松管制。
条例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对采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未列出的新型电信 业务的,简化审批手续,试办者只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就 可对社会提供这类电信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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