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业务许可制度
电信业务许可管理
电信业务许可,是电信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并赋予其拥有电信业务经营资格的一种凭证。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电信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属行政许可范畴。所谓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条例明确了对经营电信业务采取经营许可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可以合法进入电信业务市场,参与电信业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经营许可证是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的法定凭证。电信业务经营是按照电信业务划分的种类来进行分类许可的。
条例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要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向发证机关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资格开展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擅自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一律属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是从1993年开始的,也就是说从1993年开始对经营电信业务实行了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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