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公司参与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程序员张某,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该项目负责人将该管理系统软件上开发者的署名更改为李某(接张某工作)。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 )。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这两项权利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主体。其中,开发者的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张某参加某软件公司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工作,属于职务行为,该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公司所有,但张某拥有该管理系统软件的署名权。而该项目负责人将作为软件系统开发者之一的张某的署名更改为他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第4款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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