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果中,错误的是( )。
C
C项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有:
(1)对债务人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2)禁止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4)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5)解除保全,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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