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下列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有( )。
A;B
2024年2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从裁量情形、裁量程序、裁量基准制定原则、裁量监督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① 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②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③ 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④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⑤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三年内再犯的。⑥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使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⑦ 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故本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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