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文件中的不妥之处:(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符合规定;(2)对省内外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不一致;(3)招标文件规定了最低投标限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一致;招标人应平等对待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外省施工企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存在的问题及理由:(1)评标委员会原定成员人数不符合要求。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2)公证员作为评标委会成员。理由:公证员只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3)当地招标主管部门领导主持开标会议。理由:开标会议应当由招标人主持。
3.A企业采用了多方案投标报价策略;E企业采用了突然降价策略。
4.不妥之处及理由:(1)中标候选人未公示或公示期太短。理由: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2)建设单位要求B降低投标报价不妥。理由: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本案例第1问考查的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作为招标方应当明确招标文件编制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本案例第2问考查的是招标投标工作中有关评标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项目招标的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本案例第3问考查的是招投标工作中,作为投标人,应当如何采用合理的报价策略。可采用的方法包括:不平衡报价法,计日工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报价,突然降价法,先亏后盈法,联合保标法等。
4.本案例第4问考查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另外,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