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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海牙规则》、信用证、平安险解析:A项考查《海牙规则》下的承运人责任。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是适航与管货。因承运人没有尽到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17项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1)航行过失免责,是指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2)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11)暴动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14)包装不善;(15)唛头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本题中,货物在途中遇台风全损,是天灾引起的灭失或损坏,属于承运人免责的情形,故承运人对甲公司的货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不考虑承运人免责事项,只需记住“承运人只对没有尽到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就可以对A项的对错做出判断。本题中,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的原因并不是承运人没有尽到管货的义务,因此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故A项错误。B项考查信用证独立原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信用证独立原则不允许银行以卖方与买方之间对有关基础合同履行的争议,作为不付款、减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只要单据和信用证表面相符,开证行就应付款。故B项错误。C项考查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发生意外事故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5)被保险人自救费用;(6)遇难后装卸费用;(7)共同海损。平安险的责任可总结为有例外的所有海上风险(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本题中,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属于海上风险,但又不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故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C项正确。D项考查信用证中的保兑行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第八条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可见,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因此,D项错误。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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