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考点:信用证欺诈例外解析:A项考查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根据该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就不能再按照“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故A项正确。BCD项考查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九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BCD项均为信用证欺诈的具体情形,相关当事人发现有此类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故BCD项不选。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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