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考点】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即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故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与普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才相同,否则,不相同。故A项所述错误。 B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高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故B项所述正确。 选项C错误,不可选。 《高法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故C项不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二审调解结案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同时,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而不用裁定撤销,故D项错误。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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