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考点:信用证 解析:A项和D项考查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后,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也可以不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最终可以接受不符点,也可以不接受不符点,一切决定权都在开证行。因此,A项和D项错误。 B项考查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本题中,信用证受益人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应当认定为构成信用证欺诈。B项正确。 C项考查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根据该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就不能再按照“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本题中,如果开证人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已付款,法院就不能再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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