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请同事吃饭,结账时发现没带钱,遂请好友乙帮忙买单,乙碍于情面付款。后乙要求甲偿还,甲拒绝。乙的付款行为是( )。
B
【考点】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我国立法允许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甲邀请好友乙帮忙买单,乙碍于情面付款。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故B项正确。【评析】严格来讲,本题的情形属于由第三人履行。当然,也可以将其理解为一定意义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524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有所特指,即仅指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而本题中,好友乙对该履行并无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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