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事务处理都由甲一人决定。2010年甲趁乙出差之机擅自将共有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一年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吗?
(2) 乙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吗?
(3)若甲此举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失?
(1)甲的行为不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根据我国婚姻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乙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乙在提出离婚时可向甲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婚姻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考查离婚制度-离婚后子女、财产问题-离婚与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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