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1. 基本条件
(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9)其他诉讼请求。
2. 形式
(1)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 起诉期限
(1)基本规定
①直接起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经过复议: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起算点
①一般情况: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②不作为案件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④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起诉期限的延长(《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正)》第48条)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