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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1. 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提示】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