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的核算
一、按实际成本计价
关注不同来源的存货,其成本构成不同。
(一)在途原材料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原材料的收发核算
1.企业购入的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发票账单已到,并已支付款项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在途物资
预付账款
银行存款
(2)发票账单与原材料同时到达,物资验收入库,但尚未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尚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应付账款
(3)发票账单与原材料同时到达,物资验收入库,同时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
(4)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按暂估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处理。
(三)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的短缺和毁损的处理(教材p147 )
采购材料在途中发生短缺和毁损,应根据造成短缺或毁损的原因分别处理,不能全部计入外购材料的采购成本。
1.定额内合理的途中损耗,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2.能确定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应向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索赔,自“在途物资”科目转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
3.凡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处理的损失,应将其损失从“在途物资”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
①属于应由供货单位、运输单位、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将其损失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②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按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③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将其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4.在上述2和3两种情况下,短缺和毁损的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和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随同“在途物资”科目转入相对应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