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 卷三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二)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

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请回答第7~9题。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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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O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3~92~94,任)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O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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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 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 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 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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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 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 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 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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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
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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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
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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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7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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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江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30万元,李某出资20万元。在他们
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条款不合法的是()。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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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
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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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
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8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1年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由光华公司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合营企业可以成立工会,但合营企业不提供活动经费。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2002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002年8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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