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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不足部分

由当事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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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一的董某在一次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董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董某一人独立承担

C.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D.其他合伙人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承担责任以后,董某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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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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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在对B
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接受B上市公司的贿赂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经人民法院判决由A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对该债务责任承担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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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甲、乙在某 次审计业务中故意
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50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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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贵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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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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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某会计师事务所与某公司合谋,为该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严重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
应承担的责任是:()

A.承担行政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B.就公司所负全部债务,与公司一起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债权人须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有过错,会计师事务所方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D.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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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赵、钱、孙、侯四位注册会计师共同出资设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赵、侯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0万元,钱、孙2人因轻微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则以上债务的责任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赵、侯造成的债务由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钱、孙不承担责任

B.赵、侯造成的债务由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钱、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钱、孙造成的债务由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钱、孙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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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
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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