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22%,因此通过
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未超过半数,因此不能通过
A.公司合并的决议
B.公司分立的决议
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
D.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A.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以公司监督机构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13年7月1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
2013年7月27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3年8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是2013年10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遂丙于2013年10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A.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
B.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
C.公司增资、减资的决议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A.该决议无效,因为没有获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B.该决议无效,因为甲没有参加表决
C.该决议无效,因为甲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D.该决议有效,甲没有参加表决,该项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