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20日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发出《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
A.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物等
B.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瞭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C.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D.气侯条件。由于气象条件的不稳定,而使船舶到达某一海域时,因台风、海啸等造成事故
E.其他因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故也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