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B.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C.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D.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2—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B.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C.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D.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2—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推选 1 至 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B.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C.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D.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
B.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C.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D.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2~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B.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D.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A.已经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B.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C.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D.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任意推选一名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A.甲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B.乙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C.丙对某市工商局和地税局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工商局和地税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D.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2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甲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B. 乙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C. 丙对某市工商局和地税局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工商局和地税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D. 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2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甲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B.乙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C.甲对某市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D.丁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应以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E.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B: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申请人
C: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D: 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由其中一名合伙人申请行政复议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的,应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E.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