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某报社的专业记者李某,在本报社的报纸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B.某报社的清洁工王某,在本报社的报纸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C.某出版社的专业作者孙某编写了一部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D.大学生卢某向杂志社投稿,被发表后获得的报酬
A.某报社的专业记者李某,在本报社的报纸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B.某报社的清洁工王某,在本报社的报纸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C.某出版社的专业作者孙某编写了一部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D.大学生卢某向杂志社投稿,被发表后获得的报酬
A.某报社的专业记者李某,在本报社的报纸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B.某报社的清洁工王某,在本报社的报纸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C.某出版社的专业作者孙某编写了一部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D.某大学教授赵某通过某出版社出版专著而获得的稿费收入
A.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翻译的作品在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B.某学校老师在任职学校的校报上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收入
C.光明杂志社的记者在自己报社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D.《财会学习》杂志的编辑在该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
E.某大学教授在某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A.文学作品发表取得的所得
B.文学作品手稿原件公开拍卖所得
C.文学作品出版取得的所得
D.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取得的所得
E.记者在自己报社的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A.编剧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B.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C.个人从任职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
D.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所得
E.任职、受雇于报社、杂志社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A.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B.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C.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D.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A.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方式承包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出租车,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
B.杂志社的编辑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C.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D.个人在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A.王某在任职单位兼任监事,取得监事费收入
B.张某代理保险而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收入
C.某大学李教授在某杂志上发表论文而获得稿费收入
D.退休人员赵某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A.个人取得特许权经济赔偿收入
B.某作家的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
C.某电视剧编剧从任职的电视剧制作中心获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
D.某广告设计者转让广告制作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费收入
E.出版社专业作者翻译作品后,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
A.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B.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C.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D.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F.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