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刘某借用王某家具一套,现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将家具卖给刘某。两人决定中止借用合同,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交付的时间未约定,其交付的时间应是()。

A.借用合同生效的时间

B.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

C.刘某从王某处接走家具的时间

D.王某同意出售家具的时间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刘某借用王某家具一套,现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将家具卖给刘某。两…”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刘某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其选定的一组家具价值1万元。该家具城与刘某订立了家具买卖合同,在下列条款中,不正确的条款有()。

A.刘某交纳3000元的定金

B.定金担保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C.因不可抗力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D.如果刘某违约可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2008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款项。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2008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2004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月31日前交房,并于6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刘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后,又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并于2006年5月将该房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已进行装修并入住。下列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A.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B.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C.刘某有权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

D.刘某须于履行期届满后才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王某知道刘某有一把手枪,为闲暇娱乐,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买卖手枪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

A.已成立,但不生效

B.已成立,且立即生效

C.不成立

D.效力待定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1995年10月2日张某向刘某借款2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张某于1995年10月5日将一头怀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刘某。同年11月8日母牛产小牛一只。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5年10月2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5年10月5日

C.小牛应归张某所有

D.刘某在接受还款前有权占有小牛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张某和王某双方约定,张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王某,该房屋位于甲地,张某的住所在乙地,王某的住所在丙地。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则交付房屋的履行地为()。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密码将被重置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